利通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9-02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拟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关于《公司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具体事宜》等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据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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