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02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
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各项条件,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格。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
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
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投资计划和
经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产品持续研发创新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
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
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根据《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且出
具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
七、公司编制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0-2022 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
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及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八、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有
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公司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以有效的节
约公司财务费用,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本着对股东利益负责、对公司利益负责的原则所作出的慎重决策,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该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
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前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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