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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通电子: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20-09-02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为: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
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公
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结合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审慎确定利润
分配方案,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的发展战略、盈利能力、经
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
础上,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
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
二者间的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当公司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真实合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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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当公司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
司董事会可提议中期利润分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分配方式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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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之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完成实
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
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股东权益保护

    1、征集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

    (1)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
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
开披露。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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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听取
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
利润分配政策修订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

    (2)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修订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监
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监督。

    (4)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制定规划的周期及决策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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