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6036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暨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暨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21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利通电子”或“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2,500 万股股票,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9.29 元,共计募集
资金人民币 48,22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用 6,345.40 万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879.6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472 号)。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8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另行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自 2020 年 8 月起承接利通电子首次公开发
行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意见如下: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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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629.SH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0,000元
注册地址 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立通路)
法定代表人 邵树伟
实际控制人 邵树伟
联系人 施佶(董事会秘书)、戴亮(证券事务代表)
联系电话 0510-8760007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年12月12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年12月2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 无
三、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赵溪寻、张华
联系电话 021-68827384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赵溪寻、张华
其他 无
四、 保荐工作概述
本次发行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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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利通电子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利通电子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表所示: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作 计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保荐机构已与发行人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资料检查等方式开展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持续督导期间,利通电子未发生须按有关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持续督导期间,利通电子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相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相关制度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规范得到了有效执行。
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对利通电子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进行了核查、检查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其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行,推进了公司的规范运行。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详见“八、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阅的结论性意见”。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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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详见“八、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阅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八、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阅的结论性意见”。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发生该等情况。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持续督导期间,对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人情况进行核查,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
量。 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于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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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2021年2月1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专项现场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检查的情形。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
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
项。 用。
五、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六、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利通电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审计师根据交
易所的要求即使提供有关专业意见。
七、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八、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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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利通电子本次持续督导期间
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
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通电
子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因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本持续督导期结
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进行专项督导。
十、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利通电子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十一、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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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溪寻 张 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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