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603629:利通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
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 2020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是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实施进度提出的合理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
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1 年度薪
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
符合目前市场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
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担
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
关职责,为公司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从治理层面到各具体工作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
制制度,形成了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
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
真实、完整。公司对各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
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使
之更加符合实际经营情况,有助于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项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能够更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关
于变更会计政策的事项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后续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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