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603629:利通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0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
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公司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募
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
立意见
本次延长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有利于保障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表决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将上述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白建川、林雷、乐宏伟、李远扬
202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