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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通电子:603629:利通电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9-0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562 号


致: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在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立通路 18 号江苏利通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
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7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立通路 18 号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邵树伟先生
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
施佶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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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0,00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42%,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0,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0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监事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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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00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4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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