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利通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 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利通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利通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21 号)核准, 利通电子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 股,并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5,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5,000,000 股。 2019 年 12 月 24 日,5,0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司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变为 70,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0,000,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 8 名股东,共计持 有公司股票 7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00%,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上述限售股将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星期四)限售期届满,将自 2021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五)起上市流通。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1、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 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③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公司股东智巧投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 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施佶、杨冰、吴开君承诺: ①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 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③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本次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①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的 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A、所持公司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届时持股数量的 20%; B、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 数量的 40%;C、本人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 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的,本人 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公司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 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③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公司股 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3 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 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 ④本人承诺:本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股份: A、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B、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⑤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减持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⑥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⑦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 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 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其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 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 的增持或减持。 (二)上述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上述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 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4 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利通电子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70,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0%。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申请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 持有限售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流通数量 数量占公司总 售股数 量(股) 本比例 (股) 股本比例 量(股) 1 邵树伟 48,414,000 48.41% 48,414,000 48.41% - 2 邵秋萍 12,000,000 12.00% 12,000,000 12.00% - 3 邵培生 4,586,000 4.59% 4,586,000 4.59% - 宜兴利通 4 智巧有限 2,830,000 2.83% 2,830,000 2.83% - 合伙企业 5 史旭平 1,000,000 1.00% 1,000,000 1.00% - 6 施佶 700,000 0.70% 700,000 0.70% - 7 杨冰 300,000 0.30% 300,000 0.30% - 8 吴开君 170,000 0.17% 170,000 0.17% - 五、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解禁后,利通电子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1、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67,170,000 -67,170,000 - 有限售条件 2、其他 2,830,000 -2,830,000 - 的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70,000,000 -70,000,000 - A股 30,000,000 70,000,000 100,000,000 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0,000,000 70,000,000 100,000,000 5 股份总额 100,000,000 - 100,00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通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日,利通电子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利通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溪寻 张 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