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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通电子:603629:利通电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01-13  

                        证券代码:603629                                    公司简称:利通电子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利通电子

股票代码:603629




信息披露义务人:邵树伟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立通路 18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邵秋萍

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

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立通路 18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邵培生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旭平

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

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立通路 18 号

股份变动性质:非公开发行股票被动稀释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签署日期:2022 年 1 月 1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利通电子”、“本公司”、“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利通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
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2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3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5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3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4




                                                             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利通电子、公司、本公司        指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本报告书                      指
                                       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2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邵树伟先生基本情况
   姓名:邵树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1061974********
   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立通路 18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在公司任职情况:董事长、总经理

   (二)邵秋萍女士基本情况
   姓名:邵秋萍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231980********
   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立通路 18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在公司任职情况:董事、副总经理

    (三)邵培生先生基本情况
   姓名:邵培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231949********
   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宜丰村庄前 29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在公司任职情况:已退休

    (四)史旭平先生基本情况

                                    3
    姓名:史旭平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231981********
    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立通路 18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在公司任职情况:副总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邵培生系邵树伟、邵秋萍之父,邵树伟与邵秋萍兄妹
关系,史旭平与邵秋萍系夫妻关系,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7,63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7.6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利通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 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
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其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
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
份被动稀释,持股比例下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6,763,5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为 67.6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6,763,5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52.0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邵树伟、邵秋萍
                    67,635,000     67.64%     67,635,000          52.03%
邵培生、史旭平


      合计          67,635,000     67.64%     67,635,000          52.0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3 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新股。公司目前已完成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新增 3,000 万股有限售条
件股份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10,000 万股增加至 13,000 万股,因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使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15.6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6,763.50 万股,


                                      6
持股数量发生变化但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持股比例由 67.64%被动稀释为 52.03%,
被动稀释 15.61%。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
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股东大会

    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
开发行相关议案。

    2021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2、2021 年 2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发行人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3、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
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3 号),核准
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
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一)质押情况



                                    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其中,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6,010,000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8.89%,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62%。

    (二)减持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公司实际控制人
的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
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
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
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1)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的
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①所持公司股份锁
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届时持股数量的 20%;②
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
的 40%;③本人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生
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8
总数的 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的,本人
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公司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
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3)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
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公司
股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
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
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
区间、减持原因。
    (4)本人承诺:本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5)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减
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
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
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
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
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其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
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
的增持或减持。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发生之
日前 6 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利通电子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三、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网址:http://www.sse.com.cn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

                                               日期:2022 年 1 月 12 日




                                 13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 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
上市公司名称
                 限公司                         在地         集中区立通路 18 号

股票简称         利通电子                       股票代码     603629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邵树伟、邵秋萍、邵 信息披露义
                                                             无
名称             培生、史旭平                   务人注册地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             无     
                 变化      □                   动人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比例被
                 动减少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
权益变动方式
                 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
(可多选)
                 承     □              赠与     □
                 其他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 67,635,000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 67.64%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数量: 0
股份数量及变动
比例
                  变动比例: 下降 15.61%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          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心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15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不适用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           否             不适用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不适用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

                                                    日期:202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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