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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通电子:603629:利通电子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4-01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28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3 号)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向 14 名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发行
价格 17.3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9,3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1,304,249.42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天健验[2021]790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展及
需要,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奕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奕铭”)开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东莞奕铭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与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该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专户余额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截至 2022 年 3 月 24 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东莞奕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103028829201183666         3,352.11 万元
                           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除约定上述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且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公司及项目实施子公司东莞奕铭(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
     下简称“乙方”)及中信建投(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奕铭 5 条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件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项目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赵溪寻、张华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
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5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