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603629:利通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
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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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规定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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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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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
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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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上述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同时,按要
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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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买卖公司
股票时,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
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公司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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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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