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利通电子:6036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溪寻                     联系电话:021-68827384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华                       联系电话:010-6560821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3 号)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向 14 名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发行价格 17.3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9,300,000.00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1,304,249.42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790 号”《验资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利通电子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担任利通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的持续督导机构,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署了保荐与承销协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了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
                                              核查。

                                       1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利通电子未发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    规情况,也不存在相关当事人违背承诺
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
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持续督导期间,利通电子及相关人员严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格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件,未发生违背承诺的情况。
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情况,均符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合相关法规要求,公司治理制度健全,
范等。                                        并已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对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露制度,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情况。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2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情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金占用;
                                             情况。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持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3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利通电子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
荐机构认为,利通电子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利通电子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赵溪寻                张   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