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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拉芳家化: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2018-12-13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18 - 097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的议案》,同意对6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456,000份进行注销
(已履行注销决策程序,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股票期权除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9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竞
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17年9月5日起至9月14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17
年9月15日披露了《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9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拉芳家化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
于2017年9月21日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
报告》。

    4、2017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分别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7年10月25日,公司办理完成股票期权登记事宜。授予日为2017年9月20日,授予
对象69人,授予数量116万份,行权价格32.75元/股。

    6、2018年7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
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7、2018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
意见书。

    8、2018年12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终止激励计划的原因说明及注销相关事项

    1、终止原因

    鉴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公司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难以
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为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充分落实员工激励,
经公司与激励对象协商一致,公司董事会审慎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
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终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2、注销数量

    公司此次注销已授予67名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456,000份(已履行注销决策程
序,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股票期权除外)。

    三、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后已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予转回,原本
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623.597 万元在 2018 年加速确认,与激励对象离职相
关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予确认。公司本次终止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的
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股东的权益,由于股份支付费用加速确认将对公司净利润产生影响,
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本次终止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四、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的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股东的权益。董事会审议
上述议案时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
会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对相关期权予以注销。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一致认为:公司本次终
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终止实施第一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对相关期权予以注销。

    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取
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终止涉及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
办理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