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2018-03-15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材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低风险、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9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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