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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镇海股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8-04-10  

						证券代码:603637         证券简称:镇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8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299.6616 万股的 0.76%。其中首次授予 90.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299.6616 万股的 0.68 %;预留 1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299.6616 万股的 0.08%。预留
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0.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 36 号;公
司主要经营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管理、监理;工程咨询;工程审价;工程招
投标代理;工程测量;化工产品、机电设备、金属材料批发、零售;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营业收入              292,375,843.67     304,657,461.26        554,703,910.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44,364,371.45       60,312,320.11         73,902,055.34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31,521,341.69       50,328,742.91         61,676,665.77
的净利润
                         2017年末             2016年末            2015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718,704,729.21     382,863,857.56        336,938,185.39
的净资产
总资产                922,080,450.36     537,986,770.09        541,558,325.81
   主要财务指标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4               0.60             0.96
股)
每股净资产(元/股
                           5.21               4.99             4.3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6.53               16.93            23.87
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赵立渭,副董事长范其海,
董事范晓梅、翁巍、蔡劲松、宋涛,独立董事汪炜、陈良照、罗杰。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张一钢,监事余瑾,
职工监事金昌。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9 人,分别是:总经理范其海;副总经理翁巍、蔡劲
松、宋涛、尤佩娣、冯鲁苗;总工程师杨相益;财务总监盖晓冬;董事会秘书金
燕凤。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
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基于长效激励机制的持续性原则,本激励计划是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的一部
分,后续将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择机推出合适的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299.6616 万股的 0.76%。其中首次授予 90.00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299.6616 万股的 0.68 %;预留 10.0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299.6616 万股的 0.08%。预留部
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
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激励对象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
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5 人;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
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计划公告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序号        姓名           职务                                                    日股本总额的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1        冯鲁苗      副总经理                 8                   8.00%               0.06%
    中层管理人员(6 人)                      18                   18.00%              0.14%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88 人)                 64                   64.00%              0.48%
            预留部分                          10                   10.00%              0.08%
        合计(95 人)                         100                 100.00%              0.7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1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0.1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审议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21 元的 50%,为每股 10.11
  元;
        2、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审议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13 元的 50%,为每股
  10.07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份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限售期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    自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制性股票第一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        30%
个解除限售期    成之日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
制性股票第二                                                  30%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个解除限售期
                止
                自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
制性股票第三                                                  40%
                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个解除限售期
                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     自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股票 第一个解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         50%
除限售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     自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股票 第二个解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         50%
除限售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上述“净利润”指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
    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
    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解除限售期内考
    核若为良好及以上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
    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5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
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
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镇海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
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相比 2017 年度业绩,2018-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45%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
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
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
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及登记: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程序等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
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
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
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五)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
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
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
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
益。

    (六)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
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
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于董事会
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测
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10.04 元/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
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股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90                 903.6       307.48     368.97     176.96      50.20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
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