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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镇海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8-08-0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业规定及《镇海石
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等信息),
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及时提交证券部。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
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申请的业务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做好相关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业务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的签署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详
见附件3)的填报工作。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
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
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参考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7 日
    附件 1: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存档编号: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关联方/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应当公开披露的
    条件/时间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        □是 □否                              □是 □否
                                         作书面保密承诺
      记表
   部门负责人
     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
     复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备注: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附件 2: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
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
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
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3: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存档编号:
                                               登记部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   知情人                知情人    所属部    知悉信   知悉途
              证件号码                                           备注
号     姓名                 身份    门、职务   息时间     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