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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镇海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第一大股东变动以及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603637           证券简称:镇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9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第一大股东变动以及
   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镇海石化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变动以及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8】251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会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
《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并补
充披露如下:
    问题 1:公告显示,万乘私募基金在本次增持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680,1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88%,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请公司向万乘私募基金核
实并补充披露:(1)其大幅增持公司股份的目的,以及是否以取得公司控制权
为目的;(2)穿透披露万乘私募基金的最终出资人及其控制关系情况。
    【回复】
    (1)其大幅增持公司股份的目的,以及是否以取得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根据上海万琰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的万乘私募基金提供的材料,
经公司向万乘私募基金核实,回复如下:
    ① 万乘私募基金以相对集中的组合投资为策略,内容包括财务投资和战略
投资等。
    ② 万乘私募基金增持公司股份,在 18 个月以内,不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一)、(二)、(三)款三种情形为目的,也不谋求对上市公
司管理结构进行重大改变。


                                      1
    ③ 万乘私募基金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当前或之后,会以《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四)款情形作为增持公司股份的目的之一,谋求公司
控制权。
     (备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
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
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
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穿透披露万乘私募基金的最终出资人及其控制关系情况。
    根据上海万琰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的万乘私募基金提供的材料,
经公司向万乘私募基金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万乘私募基金出资关系图如下
所示:




                 古钰瑭                  尹前卫

                      90%                    10%

                 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5%

                   岭南投资有限公司


                              90%

                无锡岭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


                      万乘私募基金




                                     2
    上述相关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 无锡岭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无锡岭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91320213MA1WXC8H0W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彦君
注册资本     2800.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 年 07 月 20 日
登记机关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         无锡市梁溪区通沙路 898 号 B 栋 612 室
经营范围     日用品的销售;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
             和发布各类广告;翻译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电脑
             加工图片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策划。


    ② 岭南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岭南投资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91310000MA1FL23K59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宋彦君
注册资本     10000.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 年 04 月 11 日
登记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沙江西路 568 号 2 幢 8 层 811 室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
             资咨询。




                                     3
    ③ 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91441900792910159X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尹前卫
注册资本       5010.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6 年 08 月 22 日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           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万达中心甲级写字楼 B 区 6 栋 2103 室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物业管理,国内商业贸易,会所、酒店管理,体育设
               施开发,房地产开发(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④ 古钰瑭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长期居留权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古钰瑭 44022419700704****     中国                                   否
                                             ******



    ⑤ 尹前卫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长期居留权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尹前卫 44252719610314****     中国                                   否
                                             ******



       问题 2:公司前期披露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本次万乘私募基金增持
4.988%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以及股东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四人签
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实际支配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92%,
请公司向相关股东核实并补充披露:(1)公司前期披露的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
态的认定依据;(2)自然人股东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分别任职公司

                                       4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等职务,请说明公司是否由上述管理层实际控制;(3)
万乘私募基金增持成为第一大股东后,公司此前披露的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是
否发生变化,以及相应的认定依据;(4)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四人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公司此前披露的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是否发生变
化,以及相应的认定依据。
    【回复】
    (1)请说明公司前期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公司前期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主要如下:
    ①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报告期内,公司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
公司发行上市前(2017 年 2 月 8 日前),除了赵立渭持有公司 5.89%的股份外,
其他 161 名股东单一持股比例均不超过公司股份的 5%;公司发行上市后,截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公司所有股东单一持股比例均不超过公司股份的 5%。
    ②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发行上市前,除了赵立渭持
有公司 5.89%的股份外,其他 161 名股东单一持股比例均不超过公司股份的 5%,
因此,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无法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无法控制股东
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截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公司的所有单
一股东持股比例皆不高于 5%,更无法单独控制股东大会。
    ③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公司自然人股东赵立渭、范晓梅、范其海、
翁巍、蔡劲松和宋涛在公司董事会中担任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
事均由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
成员的选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因此,公司任何担任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均无法控制董事会
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
    ④公司的限售股股东间无一致行动。根据公司限售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及律
师核查,公司限售股股东除宋涛与郑群芳、胡晟与徐玉娟、胡镇仕与贡敏燕、胡
嘉恩与陈菊英系夫妻关系,张徐英与胡方系母女关系,胡嘉恩和陈菊英系张徐英


                                    5
已故配偶之父母外,其他限售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发行上市前的股东均
已出具承诺:各股东之间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实施其他任何可能约束数名
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而实施控制公司的行为。因此,公司限售股自然人股东之
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形成共同控制关系。
    根据上述,我公司认为,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亦不
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前期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充分、
合理。
    (2)自然人股东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分别任职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等职务,请核查公司是否由上述管理层实际控制。
    截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分别持有镇海股份
4.39%、3.51%、3.51%和 3.51%的股份,鉴于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四
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为 14.92%,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0%,且未能有效控制公
司股东大会,亦无法控制董事会(具体详见本公告“2(4))、请核查赵立渭、范
其海、范晓梅、翁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此前披露的无实际控制人的
状况是否发生变化以及相应的认定依据”),尽管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
巍分别任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等职务,能够通过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
和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该等职务是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选举或
聘任产生的,其需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对股
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因此,我公司认为,公司目前不受赵立渭、范其海、范晓
梅、翁巍实际控制。
    (3)请核查万乘私募基金增持成为第一大股东后,公司此前披露的无实际
控制人的状况是否发生变化,以及相应的认定依据。
    根据上海万琰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股权变动告知书》和《中
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沪市)》等相关材料,上海
万琰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的万乘私募基金自 2018 年 8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增持镇海股份股票
8,680,194 股,占镇海股份总股本的 4.988%,成为镇海股份的单一第一大股东。
万乘私募基金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之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未发生变化,万乘私募基金亦未向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6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鉴于万乘私募基金持有公
司的股份比例低于 5%,单一无法控制股东大会,亦未向公司委派董事因而无法
控制公司董事会。因此,我公司认为,万乘私募基金增持成为第一大股东后,公
司此前披露的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未发生变化。
    (4)请核查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
公司此前披露的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是否发生变化,以及相应的认定依据。
    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四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实际支配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92%。
    我公司认为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会造
成公司此前披露的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发生变化,主要理由如下:
    ①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尽管赵立渭、范
其海、范晓梅、翁巍实际支配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92%,但
依然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
生决定性影响。
    ②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无法控制董事会。其一、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均由其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由于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
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不能当然通过行使表决权控制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
其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赵立渭、范其海、
范晓梅、翁巍皆担任公司董事,能够对董事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无法控制全体
董事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签署《一致行动协


                                    7
议》,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和巩固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稳定,降低上市公司管理结构
发生重大变更从而对公司治理及业务开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该事项不会造成
公司此前披露的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发生变化。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上述问题 2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
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公告同日披露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海石
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变动及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相关事项的专项
核查意见》。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6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