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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镇海股份: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9-08-22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镇海石
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和《镇
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前款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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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
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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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原因: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长意见: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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