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1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9 号)核准,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镇海股份”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557.63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86 元,共计募集资金
35,448.751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1,193.7518 万元。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镇海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镇海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
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17 年 2 月 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镇海股
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满,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
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结构和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
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保荐代表人 郑周、邹颖
联系人 郑周、邹颖
联系电话 0571-87901922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412.8001 万元
注册地址 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 36 号
联系地址 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其海
联系人 石丹
联系电话 0574-8791782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1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2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在镇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浙商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根
据相关法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镇海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
尽职调查,统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工作;组织编制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并出
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
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发行人首次公开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
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发行人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6、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8 年 11
月 15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内
部变更的议案》。为了更好地确保募投项目的建设质量,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反复调研论证,决定对
镇海石化技术研发中心扩建工程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及投资进度进行变更。公司
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已完成上述部分募
投项目内部变更。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
荐机构沟通,以及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总
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能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遵照监管
协议进行,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
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内部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公司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
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镇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
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郑周 邹颖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程景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