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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畅联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4-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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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 14:00 如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
高北路 1000 号外高桥皇冠假日酒店一楼迎宾厅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2,960,0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525%。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未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6,925,2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28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2
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前
述议案回避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
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
布,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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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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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强 律师                           李   强 律师




                                                ——————————
                                                         郑伊珺 律师




                                                    二〇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