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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畅联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19-12-18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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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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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4

议案一: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 5

议案二: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 64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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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畅联国
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为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共同遵守:
    一、本次会议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为提高会议议事效率,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对于股东大会相关
议案提问的,可填写《股东提问单》,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
的问题予以回答。
     三、大会使用计算机辅助表决系统对议案进行表决。股东表决时, 应准确
填写股东姓名及持有股数,在表决票所列每一项表决事项下方的 “同意”、“反
对”、“弃权”中任选一项,以“√”为准;若不选则视为“弃权”,多选则视
为“表决无效”,发出而未收到的表决票也视为“弃权”。
    四、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为维护其他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向参加股东
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
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六、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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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9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10 点 30 分

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 1000 号外高桥皇冠假日酒店

会议议程:

    一、股东大会预备会

         ● 宣读会议须知

         ● 股东自行阅读会议材料

   股东可就议案或其他公司相关事宜填写《股东提问单》书面提出质询,

《股东提问单》交会议现场工作人员。

    二、进行议案表决

    三、计票程序

         ● 计票

         ●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解答股东书面问题

    四、宣布表决结果

    五、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六、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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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专业管理人才及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
/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67.40 万份股票期
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 1: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附件 2: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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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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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
联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67.40 万份,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6,866.67 万股的 0.997%。本激励计划授予为一次
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
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的权利。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4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
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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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1.72 元/份。在本激
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
分别为 30%、30%、40%。

    八、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方可授予股票期权:

    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相较 2017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0%,且不
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及公司 2015-2017 年平均主营业务增长率;2018 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扣非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30 元
/股,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以
下简称“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 95%。

    九、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授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16 年-2018 年三年平均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0 年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且较上一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行权期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0 年度扣非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38 元/股,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
                于 95%。
                以 2016 年-2018 年三年平均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1 年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1%,且较上一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行权期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1 年度扣非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41 元/股,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
                于 95%。
                以 2016 年-2018 年三年平均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2 年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3%,且较上一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三个行权期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度扣非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45 元/股,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
                于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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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以上“扣非后每股收益”是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2、公司按照“对标企业须与畅联股份的资本市场相同、行业相同、主营业务相似”的
原则选取对标企业;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影
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
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进行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计算每股收益时不考虑因发
行证券募集资金对股本总额的影响(即总股本为扣除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后的总股本)。

          十、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畅联股份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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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畅联股份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五、本激励计划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
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

    十七、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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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7

特别提示.............................................................. 7

第一章 释义.......................................................... 12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3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5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17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8

第七章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9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21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22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8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30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 3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36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38

第十五章 附则........................................................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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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畅联股份                        指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
股票期权                                      指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
有效期                                        指
                                                   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等待期                                        指
                                                   间段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
行权价格                                      指
                                                   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国资委                                        指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有关问题的通知》                            指
                                                   的通知》
《公司章程》                                  指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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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
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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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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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
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46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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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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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67.4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6,866.67 万股的 0.997%。本激励计划授予为一次性授
予,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
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
利。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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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徐峰         董事、总经理              4.00              1.09%                0.011%

 陈文晔       董事、副总经理             4.00              1.09%                0.011%

 茆英华            副总经理              4.00              1.09%                0.011%

  施俊          财务负责人              10.00              2.72%                0.027%

  陆健             物流总监              5.00              1.36%                0.014%

 曲品南            质量总监             10.00              2.72%                0.027%
               董事会秘书、
  沈侃                                   5.00              1.36%                0.014%
                 行政副总监
  秦平          总经理助理               5.00              1.36%                0.014%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320.40             87.21%               0.869%
      (共 438 人)

            合计                        367.40            100.00%               0.997%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二)公司聘请的律师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及获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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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
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计。
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24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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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36 个月
第一个行权期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48 个月
第二个行权期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60 个月
第三个行权期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应保留不低于授予总量的
20%至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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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激励收益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1.72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1.72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的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当根据公
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
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为每股
11.35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为
每股 11.68 元;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1.28
元;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1.7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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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
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
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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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授予考核条件

    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相较 2017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0%,且不
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及公司 2015-2017 年平均主营业务增长率;2018 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30 元/股,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
值;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5%。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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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考核条件
如下: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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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2016 年-2018 年三年平均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0 年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且较上一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
  第一个行权期       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0 年度扣非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38
                     元/股,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 95%。
                     以 2016 年-2018 年三年平均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1 年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1%,且较上一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
  第二个行权期       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1 年度扣非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41
                     元/股,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 95%。
                     以 2016 年-2018 年三年平均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2 年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3%,且较上一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
  第三个行权期       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度扣非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45
                     元/股,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 95%。
    注:
    1、以上“扣非后每股收益”是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2、公司按照“对标企业须与畅联股份的资本市场相同、行业相同、主营业务相似”的
原则选取对标企业;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影
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
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进行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计算每股收益时不考虑因发
行证券募集资金对股本总额的影响(即总股本为扣除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后的总股本)。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相关制度实施,其中,公司部门
负责人级及以上根据年度综合考评成绩考核;经理级及以下员工根据员工年度考
绩成绩----《员工年度考绩表》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A”、“B”、“C”
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A                     B                        C
考核结果(S)            S≥80                80>S≥60                 S<60
  行权系数               100%                   50%                      0%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 行权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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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业绩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 等级,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 C 等级,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
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对标公司的选取

    本激励计划的对标公司共 5 家,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股票代码                          证券简称

                600340                           华贸物流

                300240                            飞力达

                603329                           上海雅仕

                300013                           新宁物流

                002800                           天顺股份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专注于为国际跨国企业提供精益供应链管理服务,经过多年发展,公司
已迅速成长为精益供应链管理行业内的主力军,服务的国际跨国企业涉及高科技
电子、医疗器械和试剂、机械装备部件、进口食品和服饰等高端消费品、精益制
造领域。精益供应链管理在我国尚处于导入阶段,大部分中国企业的供应链管理
尚停留在自营物流和第三方物流阶段,真正应用精益供应链管理理念的企业和提
供高端供应链管理的服务商更是凤毛麟角,公司面对的是一个相对分散、专业要
求高但市场潜力巨大的行业竞争格局。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
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作
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的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
企业的收益质量、盈利能力的成长性,体现股东的回报和公司的价值。具体业绩
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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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
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
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行权数
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
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
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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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畅联股份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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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
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 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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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
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二)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股
票期权各期的行权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
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
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五)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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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19 年 10 月 22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35 元(2019 年 10 月 22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2 年、3 年、4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60%、16.03%、18.60%(上证综指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
率)
    4、无风险利率: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2 年期、3 年期、3 年期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67.40 万份,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授权日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608.77 万元,
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
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19 年 11 月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
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19 年-2023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608.77             16.69       200.30    194.61        127.38          69.79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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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本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上报国资委审核批准,
获得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在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法律意
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八)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

    (九)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十)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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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十一)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
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
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
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缴款金额、《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
等内容。

    (五)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交
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
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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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将授予情况上报国资委备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
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
者的交易信息等。

    (二)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
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四)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六)公司将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上报国资委备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
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行权和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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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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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若因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事
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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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
股份。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五)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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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
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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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本激励计划鼓励员工以智力资本投入贡献参与公司利润分享,享受公司成长
收益,旨在激励公司在职在岗人员。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且职级不变
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出现降职或免
职的,则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降职或免职
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
的职务,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但公司根据情况,有权利要求激励
对象将其因行使本激励计划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不再续签合同的;

    2、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
合同的;

    4、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
未能与公司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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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
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6、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

    7、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8、激励对象身故的。

    (三)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四)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

    若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司注销。公司根据情况,有权利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行使本激励计划权益所得全
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与公司同业竞争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
被予以辞退的;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五)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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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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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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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联股份”、“公司”
    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7 年 9 月 13 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 500 号 5-6 幢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866.67 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峰
           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仓储、分拨、配送业务及仓库管理,
    自有物业租赁业务;普通货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航空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服务;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保税区内商品
    展示及会务服务、商业性简单加工及商品维修;商务、物流业务咨询服务(除经
    纪);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国内
    航空货运销售代理,食品流通,医疗器械经营(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
    供贮存、配送服务(含冷藏、冷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公司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2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 8 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营业收入                        1,233,237,640.05        1,150,700,906.56         1,168,295,735.8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142,759,666.39         138,892,340.39            130,417,124.97
利润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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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131,685,134.00         135,005,733.05              118,361,231.49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1,631,463,373.36        1,543,646,122.01            866,698,253.20
资产
总资产                        1,965,667,463.57        1,834,497,574.06           1,107,182,338.3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872                 0.4637                      0.471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872                 0.4637                      0.47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0.3572                 0.4507                      0.4281
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99                   13.61                      16.27
(%)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
                                    8.30                   13.23                      14.77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
    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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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67.4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6,866.67 万股的 0.997%。本激励计划授予为一次性
授予,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
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
权利。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
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46 人,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全部职工人数 1,705 人的比例为 26.16%。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
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徐峰         董事、总经理            4.00            1.09%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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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晔           董事、副总经理        4.00     1.09%                0.011%

  茆英华              副总经理           4.00     1.09%                0.011%

    施俊             财务负责人         10.00     2.72%                0.027%

    陆健              物流总监           5.00     1.36%                0.014%

  曲品南              质量总监          10.00     2.72%                0.027%
                     董事会秘书、
    沈侃                                 5.00     1.36%                0.014%
                     行政副总监
    秦平             总经理助理          5.00     1.36%                0.014%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320.40   87.21%                0.869%
             (共 438 人)

                   合计                 367.40   100.00%               0.997%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
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若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
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1.72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1.72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的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当根据公
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
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为每股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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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为每股
11.68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1.28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1.72
元。

       七、等待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计。
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24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36
  第一个行权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48
  第二个行权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60
  第三个行权期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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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
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
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授予考核条件
    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相较 2017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0%,且不
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及公司 2015-2017 年平均主营业务增长率;2018 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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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30 元/股,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
值;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5%。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
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考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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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6 年-2018 年三年平均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0 年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且较上一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
   第一个行权期          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0 年度扣非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38
                         元/股,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 95%。
                         以 2016 年-2018 年三年平均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1 年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1%,且较上一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
   第二个行权期          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1 年度扣非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41
                         元/股,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 95%。
                         以 2016 年-2018 年三年平均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2 年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3%,且较上一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
   第三个行权期          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度扣非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45
                         元/股,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 95%。
    注:
    1、以上“扣非后每股收益”是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2、公司按照“对标企业须与畅联股份的资本市场相同、行业相同、主营业务相似”的原则选取对标企
业;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
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
更换样本;
       4、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进行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计算每股收益时不考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
对股本总额的影响(即总股本为扣除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后的总股本)。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相关制度实施,其中,公司部门
负责人级及以上根据年度综合考评成绩考核;经理级及以下员工根据员工年度考
绩成绩----《员工年度考绩表》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A”、“B”、
“C”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A                        B                         C
考核结果(S)                S≥80                   80>S≥60                  S<60
   行权系数                  100%                      50%                       0%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 行权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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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 等级,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 C 等级,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
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对标公司的选取
    本激励计划的对标公司共 5 家,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股票代码                           证券简称

                  600340                            华贸物流

                  300240                              飞力达

                  603329                            上海雅仕

                  300013                            新宁物流

                  002800                            天顺股份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专注于为国际跨国企业提供精益供应链管理服务,经过多年发展,公司
已迅速成长为精益供应链管理行业内的主力军,服务的国际跨国企业涉及高科技
电子、医疗器械和试剂、机械装备部件、进口食品和服饰等高端消费品、精益制
造领域。精益供应链管理在我国尚处于导入阶段,大部分中国企业的供应链管理
尚停留在自营物流和第三方物流阶段,真正应用精益供应链管理理念的企业和提
供高端供应链管理的服务商更是凤毛麟角,公司面对的是一个相对分散、专业要
求高但市场潜力巨大的行业竞争格局。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
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作
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的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
企业的收益质量、盈利能力的成长性,体现股东的回报和公司的价值。具体业绩
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
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
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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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行权数
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
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
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九、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
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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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应保留不低于授予总量的 20%
至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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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畅联股份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
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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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
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本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上报国资委审核批准,
获得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在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法律意见
书、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8、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
    9、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
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0、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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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1、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
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
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缴款金额、《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
内容。
    5、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
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
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公司将授予情况上报国资委备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
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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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
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
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6、公司将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上报国资委备案。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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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
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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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
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行权和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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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
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程序
    本激励计划鼓励员工以智力资本投入贡献参与公司利润分享,享受公司成长
收益,旨在激励公司在职在岗人员。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且职级不
变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出现降职或
免职的,则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降职或免
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
权的职务,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
激励对象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但公司根据情况,有权利
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行使本激励计划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已获授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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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不再续签合同的;
    (2)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
用合同的;
    (4)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且未能与公司协商一致;
    (5)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6)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
    (7)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8)激励对象身故的。
3、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4、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
若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公司根据情况,有权利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行使本激励计划权益所得全部收
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
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与公司同业竞
争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
纪,被予以辞退的;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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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5、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
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股
票期权各期的行权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
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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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
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
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19 年 10 月 22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
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35 元(2019 年 10 月 22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2 年、3 年、4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60%、16.03%、18.60%(上证综指对应期间的年化波
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2 年期、3 年期、3 年期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67.40 万份,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授权日股票
期权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608.77 万元,该等
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
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19 年 11 月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
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19 年
-2023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608.77             16.69       200.30    194.61        127.38          69.79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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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
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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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
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
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公司制订了《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
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指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
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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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
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
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董秘办、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
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董秘办组建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委员会的报告工
作;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能否行权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 2020-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具体考核条件如下: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16 年-2018 年三年平均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0 年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且较上一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
 第一个行权期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0 年度扣非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38 元/股,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不低于 95%。
                    以 2016 年-2018 年三年平均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1 年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1%,且较上一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
 第二个行权期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1 年度扣非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41 元/股,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不低于 95%。
                    以 2016 年-2018 年三年平均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2 年公司主营业
 第三个行权期
                    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3%,且较上一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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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度扣非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45 元/股,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不低于 95%。
    注:

    1、以上“扣非后每股收益”是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2、公司按照“对标企业须与畅联股份的资本市场相同、行业相同、主营业务相似”的原则选取对标企

业;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

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

更换样本;


       4、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进行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计算每股收益时不考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

金对股本总额的影响(即总股本为扣除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后的总股本)。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相关制度实施,其中,公司部门
负责人级及以上根据年度综合考评成绩考核;经理级及以下员工根据员工年度考
绩成绩----《员工年度考绩表》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A”、“B”、“C”
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A                         B                          C
考核结果(S)               S≥80                  80>S≥60                     S<60
   行权系数                 100%                      50%                         0%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 行权系数

       在公司业绩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 等级,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 C 等级,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
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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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考核程序

    董秘办等相关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
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
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的依据。

    (二) 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证券事务办公室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
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
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10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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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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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
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
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
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4、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份额在激励
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
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
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
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登记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
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
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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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
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
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
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
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
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
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
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
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以上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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