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联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
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方式、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 14:00 如期在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实验区富特西一路 77 号富豪会展公寓酒店三楼聚贤厅 1 召开,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10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10 日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79,991,2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8222%。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8,495,5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41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审议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6、《关于聘请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审议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累积投票议案
8、《关于选举胡奋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李健飞、孙超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对于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
布,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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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强 律师 齐鹏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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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若瑶 律师
二〇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