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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联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五)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1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后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
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说明,因上海疫情防控要求,为积极
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并为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调整了会议召开
方式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决定本次股东大会由现场会议调整为同时设置现场会议及线上会议。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 14:00 如期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冰克路 500 号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6 月 15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均可选择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会议。参会股东身份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将提供线上
参会的接入方式,股东届时可按照前述信息通过计算机、平板设备、智能手机等
多种设备参加线上会议。公司线上会议的流程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24 日
9: 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线上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30,146,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11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线上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线上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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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5,675,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21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七)《关于聘请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关于审议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线上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和线上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
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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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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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强 律师                         齐鹏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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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若瑶 律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