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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联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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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9 日 14 点 00 分(星期五)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畅联国际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6)(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1
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
等。后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上海畅联国际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
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提示
性公告说明,因上海疫情防控要求,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并为公司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调整了会议召开方式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设置现场会议及线上会议调整为设置现场会议。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 500 号调整为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 77 号富豪会展公寓酒店三楼聚贤厅 1,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9 月 9 日 14:0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9 日 9:
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30,120,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039%。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线上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9,715,045
                                     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17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1,614 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确认公司第四届董事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议案》;
    2.《关于确认公司第四届监事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 《关于选举尹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2 《关于选举俞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3 《关于选举樊志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4 《关于选举徐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5 《关于选举陈文晔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6 《关于选举赵知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 《关于选举胡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2 《关于选举刘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3 《关于选举李征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4 《关于选举唐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1 《关于选举李健飞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2 《关于选举郑肖虹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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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其中议案 1、议案 3 和议案 4 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中议案 3、4、5 为累
积投票议案,前述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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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李   强 律师                          郑伊珺 律师




                                                 ——————————
                                                       孟营营 律师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