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2-30
证券代码:603661 证券简称:恒林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3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23 号)文核准,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2,500 万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为 人 民 币 56.88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422,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6,196,161.9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1,365,803,838.0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15日全部到账,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7)453号”《验资报
告》。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17年12月4日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在浙江安吉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安吉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
州安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详见公司2017-007号公告。截至
2017年12月29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截止12月29日余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5050164712709186668 4,036,414.63
限公司安吉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92273640652 2,996,983.57
司安吉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2052900290008666929 2,177,443.54
限公司安吉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801013301277029 2,217,238.06
司湖州安吉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135101040028890 2,200,000.00
限公司安吉县支行
合计 13,628,079.80
(注:以上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017年12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
督,同意公司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500.21万元及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自
设立起至销户时产生的全部利息向广德捷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捷
林”)增资,其中5,500.21元人民币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增
资资金专项用于“年产11000立方米办公椅板、33万套休闲椅板、18000立方米沙
发多层板项目”募投项目。详见公司2017-008号公告。
2017年12月25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广德捷林与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
《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广德捷林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截至2017年12月29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日专户存储金额
(元)
广德捷林家具有限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15452000000095272 5,500.21
公司 公司湖州分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德捷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452000000095272,截止2017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500.21万元。乙
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专户账户收入仅限乙方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及其孳息,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11000立方米办公椅板、33万套休闲椅板、18000立方米
沙发多层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年/月/日,乙方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
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长衍、刘德新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
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保荐代表人A。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
和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乙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