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3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2018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及其
他相关材料,听取了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提出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维护
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
们同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三、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财务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在对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
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所为公司 2018 年度财
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公司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关于
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7]30 号)的规定进
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蒋鸿源、刘国平、熊晓萍
2018 年 0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