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18-04-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2017 年 11 月 21 日,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林股份”
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
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恒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恒林股份进行持续督导。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兴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明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已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3 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2017 年度,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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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2017 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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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事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17 年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部门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作,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公司已建立起规范健全的公司治理制
7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度,且相关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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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制度,已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关文件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上市公
10 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兴业证券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适当的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调整。具体见本报告之“二、信息披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露审阅情况”。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2017 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11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未发生此类事项。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2017 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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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 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13 2017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14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2017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已于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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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年 12 月 25 日实施完成了 2017 年度定
期现场检查并出具了现场检查报告。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16 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 2017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17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
市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生相关违规
公司资源的制度
占用资源事项。
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18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
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未发生损
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害上市公司利益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
19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20 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担保等事项
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恒林股份 2017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定期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在审阅过程中,持续督导人员发现 2017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4 亿元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理财产
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召开了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并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告了上述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
保荐机构认为,虽然上述理财产品购买行为实施时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但公司是出于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最大化股东利益的目的进行上述交易,
且相关议案现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交易日期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公告披露的
日期相距较近,该交易事项亦未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除此之外,
恒林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恒林股份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