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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林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7-13  

						证券代码:603661            证券简称:恒林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4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有关规
定及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发展需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条文列示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名称: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
 1     公司;                               司;
       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Henglin Chair 英文名称 :Henglin Home Furnishings
       Industry Co.,Ltd                    Co.,Ltd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座具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家具、
       及配件、电动按摩器械、运动健身器 家居用品及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
       材、家具及配件研发、生产、销售; 按摩及医疗器械、塑料制品、竹木制品、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塑料原料 金属制品、皮革制品、办公用品、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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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 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皮革及制品、五 的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金制品、办公用品、纺织品销售。(依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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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方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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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约方式;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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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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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 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
    的地点。                            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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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7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8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 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4
      惩事项;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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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改外,《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5
特此公告。




                 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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