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恒林股份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2-08-09
恒林股份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
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
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主要是利用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在银行办
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值增值操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外
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及其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下同)。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
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应符合公司外汇管理原则及要求,所有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
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坚持谨慎、稳健的操作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一) 风险最小化原则
公司外汇管理工具的目标都应以外汇风险最小化为目标。
外汇管理手段包括分币种自然平衡和使用外汇对冲工具。使用外汇对冲工具必
须严格遵照分币种预测的现金流,减少外汇风险敞口(即外汇收支不平衡所产生的
盈余或者缺口),严禁使用外汇对冲工具增加风险敞口。公司严格禁止开展投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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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汇交易。
(二) 集中管理原则
公司外汇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资金
管理部集中管理,统一操作。未经公司资金管理部同意,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不
得直接对外开展外汇资金业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
交易。
(三) 交易对手管理原则
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与其关联方符合前款情形主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除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外,尚需遵守《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约定。
(四) 账户管理原则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在公司亦称总裁)/总裁办公会是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
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与财务负责人
(在公司亦称财务总监)、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外汇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
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负责人为交易第一
责任人。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发表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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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单笔或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
(二) 公司单笔或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决策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及对于下
一年度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的预测,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关于下一年度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预计规模等事项的议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决定公司下一年
度每一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在授权范围
内具体调整相关业务规模以及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开展前述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预计规模的有效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下一年股东大会审议相同事项时为止。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
管理, 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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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审核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及方
案。
(二)审核公司外汇交易管理策略及计划。
(三)定期听取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汇报。
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 资金管理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外
汇利率等市场行情,识别评估市场风险;拟定外汇交易策略及具体执行计划,编制
交易方案;执行具体的衍生品交易,定期向总经理/总裁办公会报告。
(二) 各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各公司的外汇敞口,及时将外汇敞口提报资
金管理部,与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财务负责人对资金管理部的外汇方案进行
会审;监控并执行资金交割业务。
(三) 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
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公司资金管理部根据各大金融机构及研究机构的经济等形势分析,针
对汇率利率数据及结算货币等给予各公司财务部参考意见及业务指导,制定年度预
算计划等。
(二) 各公司财务及业务部门对公司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提供敞口数据,
以供资金管理部进行风险分析;各公司财务部及时根据业务变化及现金流变化调整
更新预测数据。
(三) 公司资金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根据货币汇率与外币银行借款等相关信息,保持“风险中性”意识,审慎运用外汇
衍生品工具,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经相关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根据方案决策
实施。
(四) 公司财务中心根据资金管理部的交易台账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文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执行交割,进行账务处理。
(五) 资金管理部及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
进行核对,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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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 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基于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交易不会占用正常经营现金流外的额外资金,必须加强预测准确性。
(二) 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
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
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管理部应
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资金管理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
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资金管理部应认真履
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
生品交易时,需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由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
作出决定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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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林股份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
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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