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恒林股份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2-08-25
恒林股份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
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恒林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务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额
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
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
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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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
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
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公司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尽量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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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
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五)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
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六)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
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
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管理。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
织公司财务中心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状况;
(二)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三)被担保人的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四)被担保人最近六个月内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尚待执行或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案件;
(六)本项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
(七)本项担保资金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
(八)被担保人用于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九)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的审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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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后续修订由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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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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