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恒林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5
恒林股份 监事会议事规则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
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
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
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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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
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担
任公司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
有者的权益;
(二)对维护资产安全具有高度责任感;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忠于职守:
(四)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经济工作和企
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宏观经济、法律、财务管理、会计或审计方面的基本知识;
(五)在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部门或大中型企业工作过 5 年以上;
(六)具有胜任岗位要求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与判断能力和语言或文字
表达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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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
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
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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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
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
使职权。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前款相关规定或者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提前 10 日、监事会临时会议应提前 3 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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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监事会应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
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
监事的委托。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
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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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
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如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
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监事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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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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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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