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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柯力传感: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9-08-09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零一九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1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3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4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5


第六章   罚    则.................................................................................................................................6


第七章   附    则.................................................................................................................................7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依据《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内幕信息管理责任,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监

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及盈利预测;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利润分配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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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

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重大权益变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股权结构的其他重大变动;

    (十三)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出售或者被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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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一)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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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

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监事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

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相关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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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责任主体:

    (一)公司各部门负责搜集本部门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及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备;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搜集并及

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直接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三)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需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按照

上述流程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搜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报备;

    (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等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

的公司各部门搜集内幕信息知情人,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公司对应部门负责搜集内幕信息知情人并及时向董事会

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检查。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应采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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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配合他人操纵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

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

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中介机构、监管机构或个人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行为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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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处分等相应处理;造

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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