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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柯力传感: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8-09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一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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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人员组成................................................................................................................1
第三章   职责权限................................................................................................................2
第四章   工作程序................................................................................................................2
第五章   议事规则................................................................................................................3
第六章   附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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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
         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
         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董事组成。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决策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或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五条的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
         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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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按照如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并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备案;

           (三)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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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负责。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
             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
             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决策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
             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决策委员会无关联
             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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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

第二十五条   除非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
             关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在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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