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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柯力传感: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8-09  

						证券代码:603662                证券简称:柯力传感                   公告编号:2019-006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力传感”或“公司”)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
  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9,850,114 股,并已于 2019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89,550,340 元增加至 119,400,454 元,公
 司股份总数由 89,550,340 股变更为 119,400,454 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
 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宁
  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1.     第三条 公司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经中国证券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股,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普通股29,850,114股,于2019年8月6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序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2.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9,550,340元。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19,400,454
                                             元。
3.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总股本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总股本为
     89,550,340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119,400,454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00元。                            民币1.00元。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五) 法律许可的其他情况。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5.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照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于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6.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电话、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为股东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前述方    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出席。
7.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序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8.   第一百一十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     删除
     下设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
     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1/2以上的比例。
9.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       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十一)      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和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和
     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序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股东大会审议。                         设立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0.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11.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过。
   12.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3.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
宜。


  特此公告。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