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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柯力传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8-09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一九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人员组成................................................................................................................1
第三章   职责权限................................................................................................................2
第四章   决策程序................................................................................................................2
第五章   议事程序................................................................................................................3
第六章   附则........................................................................................................................4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
         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指薪酬与考核的范围为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长、副董事长(如有)、董事、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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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审
                    查并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其中薪酬政策、计划
                    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考评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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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
           主持,主任委员不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
           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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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
             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除非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否则出席会议的委员
             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在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
             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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