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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柯力传感:柯力传感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012022-04-02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公司现行有效的《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配合上海市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工作,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
    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通过视频方
    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
    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 公司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
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6.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告的《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
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
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现场会议登



                                       2
记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董事局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
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
统”,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 日 9:15-15:00。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
点及方式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柯建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6,978,10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4.2584%。

    (二)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767,3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79%。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
合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7,745,4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5863%。

    (四)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为配合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五)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案逐项
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现场表决时,由现场推选的代表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同时,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议
案》

    同意票 127,737,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票 8,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 127,737,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票 8,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 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1 选举叶元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27,706,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420,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4
股份总数的 99.6293%。

    3.2 选举王祝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27,706,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420,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293%。

    议案 2 为特别表决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1、议案 3 均为普通决议议案,该等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
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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