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柯力传感:柯力传感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
定,我们作为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
展。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重点关注了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该报
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予以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
遵循了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
允性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2 年度预计
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交易
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了公司全体股

                                           1
 东的合法权益和本公司的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关联董
 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在预计的关联公司及额度范围内开展日常关联交易。



     四、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薪
        酬标准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
 度薪酬标准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确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
 度薪酬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及当地物价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标准是参照公司所处的行业、
 规模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薪酬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
 司长远发展,我们认为公司确定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
 度薪酬标准是合理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结
合了公司的生产发展实际情况,而且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
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
度及相应的抵押担保安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经核查,《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管理的
 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使用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
    七、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
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

    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
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
面和环节,保证了公司内控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财务报表的
有效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八、 《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在发出《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
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
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运营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
产品,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
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
我们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
财产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重点关注了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该报告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予以认可。
     十一、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法》”)、《管理办法》、《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上一年度绩效表现符合
要求的公司(含分子公司)核心高层管理人员(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 《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
 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因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
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审计净利润为业绩考核指标。2022 年至 2024 年审计净利润分别达
 到 3 亿、3.6 亿、4.32 亿,其中“审计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并且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这个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盈利能力,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
 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
 了前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只有在两
 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解除限售。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
 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
 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指
 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