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祥新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3-2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19 年 3 月
保荐代表人:汪建华、孙小丽 保荐机构编号:Z39833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
保荐机构名称
证券”、“保荐机构”)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保荐代表人 汪建华、孙小丽
本项目持续督导期间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新
上市公司名称
材”、“发行人”、“公司”)
股票简称 三祥新材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 603663
法定代表人 夏鹏
注册资本 135,709,000 元
注册地址 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解放街 29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解放街 292 号
联系人 郑雄
联系电话 0593-551857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3,35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8 月 1 日
锆系列产品、单晶刚玉高级研磨材料、铸造
用包芯线及相关产品、微硅粉;应用于建筑
陶瓷、功能陶瓷、陶瓷颜料、磨料磨具、铸
造及其他耐火材料等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
险品)的生产、研发;工业材料技术检测及
公司经营范围
服务(不涉及限制类,在取得认可证书后方
可开展);相关产品的批发。(以上商品进
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生产经营
不含国家限制及禁止类品种)
三、股票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31 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浙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采用公开发行方式,
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5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为 5.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714.4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 3,087.32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4,627.08 万元。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
[2016]020796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浙商证券作为发行人上市时的保荐机构,负责三祥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
行持续督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为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三祥新材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主要股东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
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
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保荐代表人变更、中国证监会、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
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七、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三祥新材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
三祥新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
三祥新材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
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三祥新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
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此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