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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隆达: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18-03-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1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隆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50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40 元,已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3,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029.9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48,470.1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
部到位,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0507 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康隆达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
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
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康隆达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表所示: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计划
                                        已与公司签订《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于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了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现场核查,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1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持续督导期间,康隆达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持续督导期间,康隆达无违法违规情况;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行
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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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诺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
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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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康隆达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己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齐全,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
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
披露流程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与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康隆达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翟 程                       艾 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