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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隆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10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会议
资料的基础上,就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己经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调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修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
整后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根据调整后的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
对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进行了修订,就本次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
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调整事项。

    二、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
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独立董事:

    蔡海静              刘凤荣                 朱广新

                                                  时间: 2019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