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康隆达:康隆达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1-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一月
康隆达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1
康隆达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
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期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2021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了《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延期召开的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
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下午 2:00 在浙江省绍兴市
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 7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
长张间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2
康隆达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
记日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 78,796,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
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7,028,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5,825,0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4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为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康隆达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
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
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形成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823,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3%;反对 1,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027,272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 1,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东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张惠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7,027,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 1,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027,272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 1,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825,0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康隆达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028,752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