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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隆达:康隆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07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合作关系,进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官方网站设立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接
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努力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
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
董事会及证券投资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
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六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
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或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
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上证e互动平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
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
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
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八条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
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