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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隆达:康隆达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12-07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
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新设公司、投资新项目、对子公司增资、
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
    第三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决策
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
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需进行对外投资的,
需事先按照公司规定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未达到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
决定。
    第十条 若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其审议权限和程序还应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经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
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
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
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
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
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
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应定期审查投资项目执行机构就项目进展
情况提交的书面报告,做好重大信息的报告和披露以及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
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法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投
资决策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部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应按投资项
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重大投资项目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
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的;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四章 证券投资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购买股票(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
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不适用本制度,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等适用本制度。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委托理财产品的,参照
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适时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控制度,对证券投资的
权限、内部审核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内部报告程序、信息隔离措施、责任部门
及责任人等做出明确规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建立证券投资内控制度前,
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章 风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风险投资,是公司进行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
但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并不应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适时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
度,对风险投资的权限设置、内部审批流程、内部信息报告程序、保证金的管理、
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
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风险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说明审计委员会事前审
查情况和信息披露有关备忘录内容。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三十条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
十八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
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参照本制度执行,但对金融类公司的投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