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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隆达:康隆达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12-07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
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
进行实质判断。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公司在履行有关关联交易决策时符合《公司法》等规定的关联人回避
表决原则;
    (三)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
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
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七)公司对于关联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管控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
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
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
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
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理利润确定
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六)如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的,按照国家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每一新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财务部应将新年度各项关联交易执行
的基准价格报董事会备案,并将上一年度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报
董事会;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
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四)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五)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
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或二分一以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定价原
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关
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批准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不满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不满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批准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
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
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
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和
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
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
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
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
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
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
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
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
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
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由
董事会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董事会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
联交易作出判断。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
应通知关联股东。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
时,应采取如下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股东大
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
决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