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18-10-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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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0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 13 时 30 分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泰坦大道 199 号
公司办公楼 1 号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桂森律师、罗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公司召开本次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
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
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2018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 13 时 30 分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泰坦
大道 199 号公司办公楼 1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
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143,522,398 股。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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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代表股份 71,620 股。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
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
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回避(股)
《公司关于以集中竞
1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预案的议案》
143,594,018 0 0 0
1.1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143,594,018 0 0 0
1.2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143,594,018 0 0 0
1.3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143,594,018 0 0 0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
1.4
间
143,594,018 0 0 0
1.5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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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43,594,018 0 0 0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
1.6
源
143,594,018 0 0 0
1.7 回购股份的期限
143,594,018 0 0 0
1.8 决议的有效期
143,594,018 0 0 0
《公司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2
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
宜的议案》
143,594,018 0 0 0
《关于修订<浙江五洲
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
3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143,594,018 0 0 0
《关于修订<浙江五洲
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
4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143,594,018 0 0 0
《关于修订<浙江五洲
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
5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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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 经办律师:秦桂森
经办律师:罗端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