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7-31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2 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和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放弃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因此,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 165
人调整为 163 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79.08 万股调整为 778.83 万股。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7 月 3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1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8.8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75 元/股。
监事会成员:王明舟、施浙人、王绍忠
2021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