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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洲新春: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31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
案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
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5 人调整为 16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779.08 万股调整为 778.83 万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4、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定的关联关系,所有董事均可参与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 2021 年 7 月 3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3 名激励
对象授予 778.8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75 元/股。




                                                  独立董事:孙永平、严毛新、屈哲锋
                                                                    2021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