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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冠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工作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20-12-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工作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7 号文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
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冠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64.7901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 41,647.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995.18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9]0539 号《验资报告》。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刊登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根据
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开展的需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签署《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并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
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义务,东兴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
兴业证券承接。

    兴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至 7 日对永冠新材进行了现场检查(以下简称“本次现场检查”),
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兴业证券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7 日对永冠新材进行了现场检
查。参加人员为杨伟朝、程梦思、过嘉欣。
    本次现场检查主要关注如下事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
等其他相关事宜。

二、现场核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获取了永冠新材最新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
控制的文件;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对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兴业证券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永冠新材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永冠新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
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
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
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文件、会议记录、公司其他
重大事项相关文件,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
构认为:永冠新材 2020 年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情况
    项目组查看了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
录,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并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永冠新材资产完整,人员、财
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
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银行
对账单等资料,抽查募集资金审批和支付凭证,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并
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审批程序及公告文件。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
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
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 2020 年度相关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决
策文件、会议资料、相关合同、信息披露文件及原始凭证,并对公司财务人员等
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永冠新材已经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
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相关财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
关行业报告,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及公司经营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
通,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兴业证券认为:永冠新材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
业务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业务
运转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组核查了公司相关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兴业证券
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相关股东已严格履行限售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兴业证券提请永冠新材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
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永冠新材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兴业证券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永冠新材及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相
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检查工作及访谈,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与此同
时,本次现场检查也得到了其他中介机构的良好配合。

六、现场检查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对
永冠新材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
    经过现场检查,兴业证券认为:

    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永冠新材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
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
的品种结构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工作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伟朝                       陆晓航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