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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冠新材: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的公告2021-01-05  

                          证券代码:603681           股票简称:永冠新材         编号:2021-002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环保可降解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投资金额:8.855 亿元人民币

    3、本合同需经公司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公司将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4、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1 年 1 月 4 日,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永冠新材”或“乙方”)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以下

简称“甲方”)签订《投资兴办环保可降解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公

司拟投资 8.855 亿元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兴建“环保可降解新材料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乙方将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新设项目公司以

具体实施该项目。该项目的主要内容为新建厂房及附属设施,新上国内外先进生

产线设备,构建涵盖环保特种纸制造、可降解纺渗、可降解离型涂覆、绿色胶粘

剂制备、高精密涂布等的完整产业链,进行全降解纸胶带、全降解不干胶、可降

解热敏纸标签、降解双面胶带、拉链式纸箱等各类可降解胶粘新材料及创新包装

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打造成为国内领先的可降解/全降解新型材料研产

                                    1
销一体企业。项目建设周期为乙方项目自正式取得甲方代建厂房之日起 36 个月

内。

       本合同尚需经公司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本次对外

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签约投资协议的主体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公司与交易对

手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环保可降解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项目主要内容:乙方拟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成立振冠环保可降解新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冠环保”,企业名称最终以工商注册核准为准)建设

工业及化工项目,推进全降解纸胶带、全降解不干胶、可降解热敏纸标签、可降

解双面胶带、拉链式纸箱等各类可降解胶粘新材料及创新包装新材料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

       3、项目用地

       项目用地位于江西东乡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面积约 200 亩。具体面

积及地址以抚州市东乡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合同书为准。本项目所需厂房由甲

方根据乙方要求代为建设,并将代建好的厂房及生产附属设施以租赁的形式出租

给乙方,同时采取招拍挂方式先行供地,工业用地按不低于 5.67 万元/亩的价格

公开挂牌出让(分期建设的分期挂牌出让),出让用地《不动产权证》在乙方按

项目用地摘牌价格全额交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定程序办理。

       4、项目投资总额约 8.855 亿元人民币,项目自建成投产 5 年内可实现年主

营业务收入 20 亿元以上,年纳税不少于 3000 万元。(前述主营业务收入、年纳




                                     2
税数据金额仅为公司初步预计,最终数据请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建设周期:

    本项目计划在乙方取得甲方代建厂房之日起 36 个月内全部建成投产。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在经开区 PPP 产业园内新供 200 亩项目用地给乙方,并按乙方

提供的厂房及生产附属设施规划设计和施工进度要求为乙方代建,并将代建好的

厂房及生产附属设施以租赁的形式出租给乙方免费使用 5 年(租赁期限从甲方取

得可租赁的合法手续之日起计算)。自乙方租赁之日起五年内,乙方须以该建筑

的建设成本价加上年化 2.80%的利率利息回购上述厂房及生产附属设施,乙方在

回购前,上述建筑产权归属甲方所有,回购后上述建筑产权归属乙方所有。

    2、甲方同意乙方参与控制代建过程中的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图出来后,乙

方聘请第三方进行图纸优化,甲方须配合,对合理的优化予以采纳)、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由乙方指定,对施工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要求与工程质量的,甲方及其

安排的区属国有企业须配合纠正)、工程施工等,具体代建和回购等事宜由乙方

与甲方另行协商,签订协议。

    3、甲方同意乙方项目可采取招拍挂方式先行供地,工业用地按不低于 5.67

万元/亩的价格公开挂牌出让(分期建设的分期挂牌出让),出让用地《不动产权

证》在乙方按项目用地摘牌价格全额交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定程序办理。

    4、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问

题,审核监督乙方项目的投资进度、施工进度及用地情况等。

    5、甲方负责将供水、供电(含专线)及通讯线路安置到项目用地主(次)

道路旁。

    6、甲方成立由区级领导负责的工作专班,为项目提供保姆式服务,积极协

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备案)、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报批手续;协助乙方办

理消防、安全、环评(在符合环保政策前提下,甲方为乙方协助办理年产 12 万

吨的特种纸项目审批)等审批手续;优先提供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新产品、工
程中心等项目的申报与服务;为乙方招聘、培训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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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事项提供信息咨询;协助乙方办理海关、税务部门进口设备退税等手续;协助

乙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7、甲方积极配合乙方争取国家、抚州市有关支持项目建设的投资优惠政策

和扶持资金,争取到的政策和资金乙方全部用于支持项目发展,对于甲方给与乙

方的特别优惠政策,可根据双方讨论另行约定。

    8、甲方积极支持配合乙方相关项目申报省重点项目,积极支持乙方产品列

入省、市、区三级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工程及市政工程中优先使用;积极协助

乙方开展各类可降解胶粘新材料及创新包装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9、为规范市场,甲方依法依规积极开展同行业侵权产品清理工作,严厉打

击假冒伪劣产品。

    10、甲方为乙方提供现行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为乙方项目公司员工

享受本地市民待遇(如落户、就学、就业、就医、购房、购车等)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将尽快在东乡区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本合同中乙方所有

的权利和义务,自行转移至新注册的法人企业名下,但乙方须承担该新注册企业

对甲方权利义务的连带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建成投产,

并在东乡区以一般纳税人纳税,如乙方变更投资项目则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

意,签订补充协议。

    2、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须根据甲方意见提出项目用地厂房及

生产附属设施规划设计要求和施工进度安排表,并与甲方签订厂房及生产附属设

施代建协议。

    3、乙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保及安全生产“三同

时”要求。厂房及生产附属设施规划建设占地面积须达到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55%

以上,容积率大于 1.0(要求建设 8 米以上檐高结构厂房)。项目投产后 5 年后,

年纳税不低于 3,000 万元。

    4、乙方有权监督、检查、指导甲方为乙方代建的厂房及生产附属设施工程

质量和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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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乙方须自觉遵守甲方有关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并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转让(包括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等

方式间接进行转让),擅自转让的,转让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协

商一致,可依法转让。

     6、乙方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自负盈亏,做到安全生产、依法经营、照章

纳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根据甲

方要求,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项目建设进度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报表等

资料。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出让宗地的土地或未按合同约定为乙方代建厂

房,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未按合同建设本项目或出现其它违约行为,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五年后回购甲方代建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从第六年

起,乙方每月须按周边市场价格交纳所租赁的场地租金,延期回购要在本合同约

定的价格基础上增加延期期间所产业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LPR 计算)。

     3、乙方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或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

他人的,甲方有关部门有权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乙方实际支付用地价格

收回项目用地。

     A.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一年仍未建成投产的;

     B.投产后已连续两年处于停产状态的;

     C.按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建成投产 5 年后,未达到约定的各项指标(建筑密

度、容积率、纳税收入、投资强度和主营业务收入)50%的(详见“(三)乙方

的权利和义务”中的第 3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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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并收回项目用地的,甲、乙双方在十五日内

无法就乙方项目用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设备材料等形成一致意见的,由乙方

自行在三十日内清除,否则甲方将自行处置,上述处置财产甲方对乙方不做任何

补偿。

    6、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项目用地闲置、无法按期开工或竣工的,双

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A.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

    B.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C.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无法开工建设。

    D.法律规定其他免责情形。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文规定的,

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国

家政策变化调整,则参照新的政策执行。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

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两份分别由商务局、经开区

备案存档。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了响应以纸代塑国家“禁塑令”和推动造纸工业向节能、环保、绿色方

向发展,依托公司强大的产业链整合能力和市场现有需求与行业情况,以及现有

客户资源、渠道、品牌优势,公司拟在东乡区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兴建环保可降解

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构建涵盖环保特种纸制造、可降解纺渗、可降解离型

涂覆、绿色胶粘剂制备、高精密涂布等的完整产业链,进行全降解纸胶带、全降

解不干胶、可降解热敏纸标签、可降解双面胶带、拉链式纸箱等各类可降解胶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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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材料及创新包装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力图将公司打造成为国内领先的

可降解/全降解新型材料的研产销一体企业。

    公司此次在抚州市投资建设环保可降解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旨在充

分利用公司现有在抚州市东乡区已建成的成熟生产基地产业链协同优势,结合当

地产业提供的优惠政策,立足公司全球胶粘制品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的核心定

位,践行以纸代塑、绿色包装等国家战略,不断丰富可降解胶粘新材料及创新包

装新材料产品品类,提升产品品质,实现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探索并培育可降

解及创新包装新材料领域的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满足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因

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扩大而带来的市场需求。

    按照协议约定,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项目申报省重点

项目,积极支持将项目产品列入省、市、区三级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工程及市

政工程中优先使用,积极协助公司开展各类可降解胶粘新材料及创新包装新材料

的推广应用。此举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和积极影响,为公司

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需经公司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公司将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2、本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

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存在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3、本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

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4、本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产值、税

收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

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




                                  7
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的实

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预计短期内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5、本协议中有关产值、税收贡献等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

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投资兴办环保可降解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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