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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冠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过嘉欣、徐肖肖

联系方式                              021-20370631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丁香国际商业
联系地址
                                      中心写字楼东楼 10 楼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3 号)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冠新材”或“公司”)公开发行 770 万张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697.53 万元(不含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6,302.47 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全
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2]6194 号)予以验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 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兴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 制度,已根据永冠新材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
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 已与永冠新材签订《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
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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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 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 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司关于 2022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
                                 督导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 在持续督导期内,兴业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
导工作。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对永冠新材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未发生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
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未发生相关情况。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兴业证券已督促永冠新材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承诺。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兴业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
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 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兴业证券已督促永冠新材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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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 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
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运行。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
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兴业证券已督促永冠新材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息披露相关制度。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兴业证券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 兴业证券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
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或其控股股东、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该等情况。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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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
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 兴业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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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
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
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证券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集
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 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永冠新材的募集资金使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永冠新材按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永冠新材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兴
业证券认为永冠新材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永冠新材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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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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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过嘉欣                      徐肖肖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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